羊城晚報訊 記者林世寧報道:近日,廣東省政府發佈了《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細則”),對中小學生入學、跳級、退學等進行了詳細規定。細則明確:小學招收當年8月31日(含8月31日)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,不接受不足6周歲的孩子提前入學;學業成績特別優異,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,可以跳一級。
  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
  細則從今年8月25日開始施行,要求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。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,一人一號,終身不變。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、特殊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,18周歲以下的兒童、少年。其中,小學招收當年8月31日(含8月31日)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,不接受不足6周歲的孩子提前入學。
  細則還規定,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、開除學生。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,視其情節輕重,學校應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。
  入學後,義務教育各年級實行隨機均衡編班,不得實行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,不得設重點班、實驗班等。義務教育各年級編班結束後,原則上不允許調班。義務教育公辦和民辦學校均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進行入學選拔。
  優秀學生可申請跳級
  細則第33條還規定:“在德、智、體等方面全面發展,學業成績特別優異,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,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,經學校全面考核,義務教育階段書面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、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,可以跳一級,併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。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。跳級應在學年開始時進行。”
  記者對比2007年廣東省教育廳頒發的《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》中的跳級規定,發現也有“在德、智、體等方面全面發展,學業成績特別優異,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,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”,不過當時僅要求“經學校同意,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”,而新細則還要求“經學校全面考核”。
  林世寧  (原標題:未滿六周歲禁入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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